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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机构名称: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9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 下放管理层级第22号项目,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该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文旅广体局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