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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机构名称: 临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拥军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接受申请。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3.审查责任:审查相关申报资料。 4.决定责任:认定符合政策。 5.给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费。 6.监管责任:接收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部门的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之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之第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拥军优抚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