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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机构名称: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一、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检查。 三、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四、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明文件等行为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