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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临澧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责任事项: 第七十ー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烟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 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 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日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烟证书的; (七)违反规定应用婚烟登记信息系统的。 第七十三条婚烟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 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烟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 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四条婚烟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 门提供的婚烟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 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烟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道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十五条婚烟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 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 部门。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与婚烟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 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 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烟登记信息 系统。 婚烟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 工作,完善婚烟信息数据库。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婚姻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