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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临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做好信息公开。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股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