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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临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燃气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做好信息公开。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燃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