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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车辆运营证核发
机构名称: 临澧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实地核查,对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将《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第36号)、《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白城市运输管理处履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