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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 第13条“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63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依据《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第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63条,可填写:“负责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申请,对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按备案方案落实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及污染防治措施;对备案方案调整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第1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6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填写“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如未按规定编制、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本部门工作人员(如在备案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