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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机构名称: 澧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定》(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1951年8月15日颁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