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澧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机构名称: 澧县农业农村局(含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农机事务中心)
责任处室: 澧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