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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机构名称: 澧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救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第三十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老年津贴资金给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追责对象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