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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澧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教育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审理;通知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追责对象范围: 学校政教主任、德育主任、分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