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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自来水公司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第15号)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逐级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由省立项或者受国家委托负责审查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市、州、县(市、区)立项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批文,应当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