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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澧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8条;
追责对象范围: 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