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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1〕12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委托下放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岳阳、郴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岳阳、郴州片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管委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任事项: 1.已委托下放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岳阳、郴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岳阳、郴州片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管委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1〕12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委托下放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岳阳、郴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岳阳、郴州片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管委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