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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澧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查验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放证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材料退回。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