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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澧县应急管理局(含地震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