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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澧县应急管理局(含地震局)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备安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备案通知;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