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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机构名称: 澧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决定责任:由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签发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签发。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发》(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护照签发过程中受理、审核、审批、签发等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