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澧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机构名称: 澧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