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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机构名称: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市容园林环卫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逐级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