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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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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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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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分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面向公众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湖南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二)未对规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三)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四)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追责对象范围: 委托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