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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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机构名称: 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税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 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5. 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催缴。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4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 号发布、2013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2015 年4 月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2015 年4 月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年9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公布、2012 年11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 号第一次修订、2013 年7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4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 号发布、2013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2015 年4 月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八章文书送达条款执行。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4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 号发布、2013 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2015 年4 月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追责对象范围: 委托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