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汉寿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汉寿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汉寿县民政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责任事项: 1、初审环节责任:在婚姻登记机关显著位置公开婚姻登记条件、资料、程序、依据及相关文件。 2、受理环节责任:对婚姻当事人询问事项进行说明,查验双方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指导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3、审查环节责任: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是否符合结(离)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登记环节责任: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颁发婚姻证环节责任:对符合结(离)婚条件给予登记,现场发放证件。 6、归档环节责任: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追责对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