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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销毁
机构名称: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品监管股、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