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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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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
机构名称: 汉寿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物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不予发放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