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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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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畜禽水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
机构名称: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饲料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7〕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无)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