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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机构名称: 汉寿县农机事务中心
责任处室: 购机补贴办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湘农联[2018]67号)五、 补贴操作程序 (四)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补贴人携带机具到户口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点,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贴。补贴受理点应对机具进行核验,并及时公示申请补贴信息。牌证管理的机具须先办理牌证照,未办理牌证照不予补贴。 (五)补贴审批发放。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机具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市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或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补贴人。补贴审批前,要对购机大户所购机具和重点监管机具进行复核。必要时,将对重点监管机具购置补贴额进行阶段性控制。购机大户办理补贴事宜,需经县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补贴资金要及时发放,当月未审批或未审核的,转下月按程序发放。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新增分档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