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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机构名称: 汉寿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第三十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责任事项: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第三十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追责对象范围: ①高龄补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80-9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24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②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补贴。具有本地户籍年满70周岁的城市“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老人、农村五保对象、空巢老人(无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低于1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③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失能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护理补贴;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