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汉寿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及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第25号) 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表彰方案及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公示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拟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的书面决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予以奖励兑现;建立信息档案;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不予奖励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3、34、35、36、37、38、39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