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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机构名称: 汉寿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