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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自筹自用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备案
机构名称: 汉寿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住保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第三条:“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第二条第一款:“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不予发放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特别法律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