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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机构名称: 汉寿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商品房开发服务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第二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估值每年由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评价。 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上年度信用评估初值告知当事人,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信用评估值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
责任事项: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做好信息公开。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五条“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1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房〔2011〕196号)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二十一条:年度信用评估值每年由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评价。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上年度信用评估初值告知当事人,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信用评估值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示”。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