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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县市区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责任事项依据: 税务征管操作规范2.0版
追责对象范围: 县市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