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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开发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县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