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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汉寿县种子管理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者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实地踏勘等,并提出审查或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