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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机构名称: 汉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汉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3、已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追责对象范围: 汉寿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