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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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机构名称: 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县气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