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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安乡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总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2、购买单位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 3、购买单位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4、要有健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要有符合剧毒化学品保管条件的储存地点。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