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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安乡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网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查验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放证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材料退回。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