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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机构名称: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2019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