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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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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安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