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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机构名称: 安乡县交通运输局(安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法制办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做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