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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安乡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责任处室: 渔政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事宜。 4、办结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资料归档。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