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安乡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安乡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责任处室: 水产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事宜。 4、办结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资料归档。
责任事项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