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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机构名称: 安乡县财政局
责任处室: 财政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