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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机构名称: 安乡县交通运输局(安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法制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责任事项: 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