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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机构名称: 安乡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关于改进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43号)第一项 调整管理权限(一)明确方案批复部门层级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以县为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由临时用地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由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