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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信息统计
机构名称: 安乡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儿童福利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告知责任:作出决定前,应发放不符合条件对象人员名单至乡镇,由乡镇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至个人,告知不予受理理由。3、送达责任:申请受理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审批部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