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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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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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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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机构名称: 安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安乡县消防救援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一)受理: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资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的决定。 (二)交办:受理后,受理窗口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大队报大队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员(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 (三)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承办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申请材料,并结合现检查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性、切合性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四)拟定检查意见: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和检查的情况,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拟定同意或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审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大队无此程序)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内部审批应当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窗口对法定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内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六)法律文书及送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于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在湖南消防政务公开网按要求公告。 (七)建档: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应在审批完毕后30日内立卷建档。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消防监督执法细则》(2014年版)
追责对象范围: 消防救援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